法律援助HENG SHENG

农民工国外因公受伤之后的维权之路

来源:http://www.hnhsls.com/news/12.html    发布时间:2017-04-07    点击:1339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调解

  指派单位: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振华

  案情简介:

  陈某是河南省辉县市的一位朴实勤劳靠地为生的农民,是家里的******顶梁柱,父母年老,孩子年幼还在上学。在2010年1月,在家务农的陈某看到焦作某劳务公司招收出国务工的信息,派往非洲的阿尔及利亚,每月有高额的劳动报酬,陈某怀着致富的心里就到焦作的某劳务公司报名,并东拼西凑交付了一万多元的费用,在2011年4月24日陈某被通知出国务工,但是被派往的国家却是非洲的安哥拉国家,安哥拉国家的工作环境非常恶劣,可是已经交纳了高额的学费,陈某还是同意了出国务工,前往在安哥拉的一个建筑工地上工作。在2012年7月22日当天,陈某在工地上工作过程中从地面上摔倒三米多深的井里面,造成身上多处摔伤,当时就昏迷不醒,被送往安哥拉当地医院,由于病情严重,加上当地医疗条件比较差,陈某只好转回国内治疗。后在新乡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由于身上多处摔伤,其中右腿摔伤严重,造成右股骨骨折,烙下终身残疾。很快受援人陈某的医疗费用就被用完,而对方用人单位也不再支付医疗费用,家里实在是没有能力支付李某高额的住院费用,只好回家治疗。等到李某的伤情有所好转,找到焦作的劳务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却遭了层层阻挠,一直得不到赔偿。家里的顶梁柱轰然倒塌,生活一度陷入困境。

  在万般无奈之下,陈某找到了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陈某的案件后,经过审查,指派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张振华律师办理此案。

  受理案件后,承办律师就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分析,经过认真分析发现,陈某被聘用劳动合同并不是与焦作的劳务公司签订的,而是四川某集团在安哥拉成立的一个建筑公司,这样一来就使案件一下陷入了困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而陈某签订的合同单位在国外,这样一来陈某的工伤认定就比较困难了,而焦作公司始终认为自己只是中介公司,并且并不配合工作,致使案件很难向前推进,一度陷入困境。

  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国外务工人员要通过有资质的对外劳务派遣机构才能到国外务工,这样一来陈某去国外打工一定是通过一家有外派劳务资质的公司为其办理的出国手续,经过调查发现,陈某所在工地公司,是四川某集团在安哥拉成立的一家子公司,而派陈某前往国外的劳务公司也正是海山陈某成立的子公司,这样一来,案件事实就露出水面了,自然也就搞清楚了案件所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

  陈某事实上是通过焦作的劳务中介公司介绍,与四川的一家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后被派往安哥拉建筑工地工作,因此安哥拉海山国际某项目部实际上是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或派遣单位违反本法或条例规定,给被派遣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

  发现这些关系以后,经过我们深入调查,并通过努力取得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准备了诉讼材料,办案律师就赶赴四川,几经周折找到了四川某集团公司。起初,该公司的负责人告诉我们说陈某的工伤事故发生在安哥拉,并且陈某的用人单位安哥拉海山国际某项目部是安哥拉的公司有他们没有关系,办案律师拿出该四川集团公司与安哥拉海山国际某项目部之间的隶属关系证据材料,四川集团公司却又推脱,受援人没有工伤等级认定不予赔偿,办案律师就在当地开始查询有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通过调查发现当地有两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为避免在鉴定一事上在引起双方的异议,受援人与对方共同指定了一家鉴定机构进行了工伤等级鉴定,***后的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

  为了避免受援人进入长期的诉讼程序,拖累受援人,办案律师就赔偿事宜开始于对方进行谈判,对方派出了公司经理、公司法务主管等多人参与赔偿谈判事宜,其目的就是以自身在本地及诉讼上的优势,拖延时间,消耗办案律师及受援人的精力及耐性,使受援人接受他们苛刻的赔偿条件,进而达到少赔的目的,每次办案律师拿出赔偿数据并且附带证据支持时,对方就以需要和安哥拉总部反馈信息协商为由,推脱我们等待消息,由于安哥拉与我们的时差在七个小时以上,安哥拉的上班时间恰恰是我们的下班时间,就这样在赔偿数额上迟迟的不到双方满意的结果。

  在长达数十日的谈判过程中,办案律师一面与对方协商,一面调查收集该集团公司的材料,经过多次的去当地工商局查询,发现四川某集团公司在当地成立了一家四川某国际劳务输出公司,系一家专门从事对外劳务输出的公司,并且具有向国外输送劳务的资格,拿到这些证据资料之后,在再次谈判时,办案律师就拿出了这些证据,打破了对方一直以来那国外公司来推诿的幌子,对方却没有丝毫推脱让步,由提出了要以当地职工平均标准作为赔偿标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受援人的月工资为900美元/月,并且受援人的每月实发工资都在六千元以上,这样就与受援人的实际工资相差甚远,办案律师据理力争,谈判陷入僵持之态,为了避免受援人损失过大,办案律师及时采取诉讼的态度,***后一次与对方谈判,如若不同意办案律师提出的赔偿条件,就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有了之前的鉴定结论,受援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起诉,并申请法院先于执行四川某集团对受援人的工伤赔偿费用,摆明这一态度,四川某集团在没有其他手段取得让步的情况下,***终同意了办案律师提出的赔偿条件,就受援人陈某工伤赔偿一事给予144740元的赔偿费,并签订了赔偿协议,当场给予了赔偿费。通过办案律师的努力,受援人顺利的拿到了自己应得赔偿款,缓解了家庭的拮据,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援助结果:

  由于四川海山公司的违法和违约行为给受援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受援人依法提出赔偿请求:1、要求四川海山公司赔偿受援人的住院医疗费用2、要求四川公司支付受援人的所享受的工伤待遇;3、要求四川公司支付受援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经过谈判协商,对方***终同意了赔偿受援人的损失,并支付了赔偿费用。

  案件点评:

  本案陈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牵涉到的是出国务工的农民工的利益保护问题,涉及法律的一些空白,案件复杂,社会现象比较普遍。援助律师首先要深入的了解案情,找出相关法律支撑点,去引导受援人陈某利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既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化解了社会矛盾,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此案件经新乡电视台生活频道报道:

  http://www.tv373.com/main_list/tv373_player.php?id=60431#6449261-qzone-1-10632-74842131928cb8648742f0bdf181ae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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